20. 甚麼叫做「罪」?我憑良心行事為人,何罪之有?

問:甚麼叫做「罪」?我憑良心行事為人,何罪之有? 

答:也許你認為,我一不偷,二不搶,三不殺人放火;政府所訂的法律,我從未違犯;憑良心行事為人,我有甚麼罪呢? 

讓我們先來把「罪」分析一下。「罪」有因和果的關係,只是有時受了種種限制,無法結成果,但雖然罪果沒有結出來,然而那個罪因卻仍然存在。不錯,你沒有偷、沒有搶,那是因為有了法律上的約束,人若極窮,環境改變,難保不會想偷、搶。耶穌說:恨人就和殺人一樣,看見婦女動淫念就和犯姦淫一樣(馬太福音第五章)。也許你認為這個世界上不見得沒有好人;不去恨人,也不會動淫念,有機會偷搶他也不會去做。不錯,好人是有的,因為聖經告訴我們,神是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(創世記第一章),儘管人遠離了神,多少還有一點神的形像,就是良心和愛心。正如孟子所說:「人皆有惻隱之心。」聖經也說,這是是非之心 (羅馬書二:15)。 

可是罪的範圍很大,大致上可分為兩方面;一種是發生在外表的「罪行」,另一種是「罪性」。人類始祖亞當、夏娃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,他們犯了罪,遺傳下來,罪的成份就潛伏在下一代人的身上。聖經明說:「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」(羅馬書五:12)。 

人類因為有「罪性」,所以就產生很多「罪行」。小孩子不必教他,就會知道怎樣撒謊、罵人、打人。即以所謂好人來說,誰敢說從來沒有說過一句謊言?誰敢說從來沒有恨過人?要知道,罪沒有大罪小罪之分,也沒有程度,善意或惡意之分。 

聖經對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,如:「違背律法」(約翰壹書三章4節)、「虧缺了神的榮耀」(羅馬書三章23節)、「知善而不行」(雅各書四章17節)。這些都是與神相反對的,在神的眼裏都是罪。不孝順父母是很大的罪,但是我們忘記這位賜萬物給我們享受,創造我們的神,這樣忘恩負義,罪豈不更嚴重?存在主義哲學大師齊克果說:「神已經存在,而人卻懵懂不知,彼此爭論祂是否存在,卻不承認祂的存在。」人罔顧神的存在,這種驕傲的態度是人最嚴重的罪。的確,世界上有壞人,也有好人,但好人再好,還是有罪性。有人認為可以行善,做好事,將功抵罪,試問:如果你殺了一個人,用救了一個人的性命想來抵消殺人之罪,法律上能否不受刑罰呢?不可能,對吧,因為殺人犯法是一件事,救人性命是另一回事。 

那麼我們的始祖亞當犯了罪,卻使我們後代的人一起遭殃,豈不冤枉嗎?前面已經說過這是遺留下來的罪性。但感謝神,神是公義的,祂就是為了不願意我們遭殃,才賜下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,替我們釘死在十字架上,擔當了我們的罪,我們只要承認自己的罪,接受耶穌作救主,我們所有的罪,無論是罪性和自己所行的罪,都要得著赦免,並且可以免除死後的審判。